河南省濮阳市林州钢铁公司(下称“林钢”)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际上又回到了起点。经历了8月12日的工人围堵事件后,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就林州钢铁公司改制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主要有: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暂停改制工作;改制暂停后,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在林钢改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凤宝钢铁公司不介入林钢的事务。
在处理意见中,一个很关键的用词是,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也就是说,林钢在改制之前,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河南省委、省政府的处理意见实质上让林钢的改制工作回到了“原点”,开始新的改革“轮回”。
人们很容易将林钢事件与不久前发生的通钢事件相比较,甚至称其为不流血的“通钢事件”。两起事件自然有共性之处:都是因改制引发,都导致了人员大规模聚集,劳资关系都呈现出暴戾化倾向。深入研究一下,不难发现事件的起因也大致相似,都是在改制的过程中,人数众多的职工的知情权、话语权缺失、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劳资双方的激烈对立。
从2003年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到最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通知,都不断地强调在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为什么类似林钢、通钢事件不断出现呢?我们认为,关键的原因是,在国企改制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去法治化”倾向。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就林钢围堵事件报告的批示中就指出,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充分讨论,也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引起职工的质疑和不满,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三方面的利益:政府(国资委是代表)、并购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为了推进改制,尽快创造“政绩”,地方政府是希望改制越快越好,但是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走,绝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耗时费力甚至会陷入僵局,不如自己独断专行,以行政权力强行推进改制。对并购企业来说,越是暗箱操作,其并购成本会越低,从这方面而言,他们自然是支持法律框架外的改制。如此下来,最终损害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利益。结果是职工反对情绪集中爆发,导致成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也是林钢改制的“轮回”之困的关键所在。
如何避免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轮回”,根本性解决方案无他,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完成,这又得依赖于监管的到位和地方政府执政思维的改变——以民众的利益为重,而非简单的“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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